关于开展省级“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”建设项目2016年度验收工作的通知(广商教文〔2016〕22号)
发布时间:2016-11-03 15:06:12  浏览量:
各单位:
 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的工作部署,结合我校省级“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”(以下简称“质量工程”)工作的安排,学校决定组织开展省级“质量工程”建设项目2016年度验收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  一、验收范围
  除“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”外,2012年—2014年间经省教育厅正式发文立项(已结题除外),均可参加本次验收。其中,2012年立项建设项目必须参加,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,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需书面正式说明原因;2015年度省质量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中列为暂缓的项目,经整改完成并在校内再次结题,可以重新提请参与本次验收;在本文发布前,项目如已入选国家级的,可不参加本次验收。
  二、验收方式
  在各学院(部)自查的基础上,由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分类验收,专家不能少于5个,其中校外专家人数不少于总数的1/3。验收以会议验收为主,以网络评审和实地考察为辅。具体验收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。
  三、验收要求
  (一)材料要求。参加验收的项目要结合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要求,对照项目立项申报书(申请书、任务书等),根据建设实际情况填写项目验收登记表(附件1),并提供成果实证材料。
  (二)专家将根据项目任务完成情况、项目建设成效和其他佐证材料作出验收结论。无实证材料或实证材料不能证明项目成果者,验收不予通过。
  四、时间安排
  (一)请各项目负责人于2016年11月23日(第12周星期三)前将项目验收登记表(附件)和成果实证材料装订成册,一式7份送至学校教务处创客空间1楼101室。
  (二)2016年12月1日(第13周星期四)前,学校组织专家对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分类验收,并对验收结果进行网络公示。
  (三)各项目负责人须在2016年12月8日(第14周星期四)前登录省质量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验收项目材料,未在系统进行填报的将无法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网评。
  (四)2016年12月10日(第14周星期六)前,学校将按照要求正式行文报送验收材料到广东省教育厅。
  五、验收结果
  对验收的项目作出通过、暂缓通过、不予通过三类验收结论。
  对于通过校内验收的项目,将按照要求提交给教育厅专家验收;对暂缓通过的项目,学校依据专家组意见向项目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,限期整改达到预期建设目标后再次申请验收;如仍不能通过验收者,取消验收资格,终止省质量工程项目建设;对不予通过的项目,直接取消验收资格,终止省质量工程项目建设。
  六、其他
  (一)为确实做好我校省级质量工程项目验收工作,各学院(部)应高度重视,积极组织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,严格按照《通知》要求,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。
  (二)若有问题,请及时与学校教务处负责老师联系。
  联系人:林强文,电话:020-32972495。
  办公室:创客空间1楼101室
 
  附件:广东省质量工程项目验收登记表
 
广州商学院教务处
2016年11月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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